试题与答案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02年5月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02年5月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万美元出资,甲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青岛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10万美元;作为甲公司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和乙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缴纳出资后,由德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报告。作为乙公司出资的总值1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虽然可以节省原材料,但是并不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合同中有几点需要改正。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2003年3月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5月,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乙公司的报价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若干种解决方案。最后,双方商定,由乙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80万美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乙公司提出若干建议。双方最后商定,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用于支付上述设备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低于报价80万美元这一问题,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若干种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

A.乙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立即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乙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配中扣除

C.乙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减少20%

D.乙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故本案中减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故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故本案中擅自将未到位的出资转作借款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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