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7月,乙保健品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7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蚊龙”商标十分近似。乙对此事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B.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C.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

D.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注册不当的商标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商标侵权 所谓注册不当的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换言之,对这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其撤销途径只有一种,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故选项A、B错误。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故本题中的乙对此事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选项C正确。 D项错误,所谓“合法的在先权利”是指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但不包括在先的商标权。据此,本题中乙公司如果以在先的商标权利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的,应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解决,即以商标争议为由,而不是以“侵犯合法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注册不当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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